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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一条例】公共文化领域两法一条例宣传工作应知应会知识要点
发布单位:鄠邑区图书馆
发布时间:2022-01-27

1、公共文化,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的普及文化知识、传播先进文化、提供精神食粮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各种公益性文化机构和服务的总和。

2、公共文化服务,是基于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文化品的资源配置活动。

3、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指以政府为主体建立的,为满足社会的公共文化需求,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设施、机构、运行管理系统以及制度的总称。

4、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是保障不同区域、不同群体的人们都能享受与当前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底线型基本服务,突破口是贫困地区的短板。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正确导向、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改革创新。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7、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西部地区)要求80%的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达到部颁三级以上标准;人均占有藏书0.6册以上;平均每册藏书年流通率0.6次以上;人均年增新书0.04册以上;人均到馆0.4次以上。

8、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西部地区)要求, 80%的市、县两级文化馆(群众艺术馆)达到部颁三级以上标准。  

9、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西部地区)要求,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广场)建设,60%的村(社区)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米。

10、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西部地区)要求,图书馆每年下基层的流动服务次数不低于30次。

11、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西部地区)要求,文化馆每年组织流动演出8场次以上,流动展览6场次以上。

12、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西部地区)要求,基本实现每个行政村每月看1场以上电影,每年看3场以上戏剧或文艺演出。

13、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西部地区)要求,市级公共图书馆可提供服务的数字资源不低于20TB,县级公共图书馆可提供服务的数字资源不低2TB。

14、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西部地区)要求,建立以效能为导向的多元评价机制。

15、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西部地区)要求,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人员编制3名以上,设立城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岗位,行政村和社区至少配置1名公共财政补贴的工作人员。

16、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西部地区)要求,市级、县级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分别不低于70%和80%。

17、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西部地区)要求,县级公益性文化单位在职员工参加脱产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天。

18、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西部地区)要求,县、乡、村基层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全国基层文化队伍远程网络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0课时。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

21、《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

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学校开展适合在校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德智体美教育。

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

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专门用于公共文化服务。

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

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参与管理。

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际交流与合作。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开展联合采购、联合编目、联合服务,实现文献信息的共建共享,促进文献信息的有效利用。

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3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3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3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3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

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

3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开展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推广全民阅读。

40、《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41、根据《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42、根据《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43、根据《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44、根据《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45、根据《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6、根据《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和省级文化遗产名录项目项目,创建具有当地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活动品牌。

47、根据《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产品的遴选、采购、推介和供给机制,构建各类优秀文化产品进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便捷通道。

48、根据《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特色,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49、根据《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活动项目、服务效能、经费使用等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0、根据《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确定并公布向公众开放的文化体育设施、场所和时间。

51、根据《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

52、根据《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实现全省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共建共享。

53、根据《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等,利用流动图书车、流动服务车、流动展览等形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

54、根据《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绩效评价结果。

55、根据《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间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在职称评定、学习培训、项目申报等方面提供支持。

56、根据《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

57、根据《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引进、培育和激励机制,引进、培养公共文化服务领军人才。

58、根据《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59、根据《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0、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文化馆(站)、博物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

61、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的活动项目、服务效能、经费使用等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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